何银富律师亲办案例
李明抢劫案判决书
来源:何银富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11-05
浏览量:1629
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
(2011)驻刑一初字第00012号
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。

被告人李明,男,生于1984年4月21日。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0年3月17日新疆阜康市公安局抓获,同年3月28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4月15日被执行逮捕。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。

指定辩护人:何银富,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。

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刑诉(2011)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明犯抢劫罪,于201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在诉讼过程中,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德坡、王文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。案件审理中,王德坡、王文静与李明亲属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,王德坡、王文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,本院裁定准许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于2011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,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官田、唐伟杰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人李明及指定辩护人何银富、被害人近亲属王德坡及诉讼代理人高晶到庭参加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
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:2007年3月23日晚,被告人李明、王华伟(已判刑)、汪海龙(已判刑)预谋抢劫闫XX家,由李明提供作案工具,并把王华伟、汪海龙带至被害人闫XX家门前,汪海龙、王华伟持刀、棍入室,抢走现金3000多元,并致闫XX死亡,事后李明分得赃款800元。经鉴定,闫XX系肺动脉栓塞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。

为证实犯罪,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李明供述、同案犯汪海龙、王华伟供述,证人证言及书证、物证、鉴定结论等证据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李明的行为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弟(一)、(五)项之规定,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请求依法判处。

被害人亲属鉴于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之情况,请求对被告人李明从轻处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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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何银富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河南筑梦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任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117*********5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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